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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放假半个月要扣工资吗(过年放假半个月要扣工资吗怎么算)

2023-11-27 16378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过年放假半个月扣员工工资合理吗
  2. 过年放假半个月,扣员工工资合理吗
  3. 春节多放假要被扣工资,这合理吗
  4. 过年放假公司扣了半个月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 过年放假是否扣工资
  6. 春节公司放假扣工资合理吗

一、过年放假半个月扣员工工资合理吗

1、这个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员工是有工资的。

  

2、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3、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4、春节为国家法定假日,企业不能扣员工工资。

  

5、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6、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7、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8、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3、(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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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年放假半个月,扣员工工资合理吗

过年放假半个月,扣员工工资不合理。 1、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春节为国家法定假日,企业不能扣员工工资。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单位是在春节法定假日3天,周六周日串休4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春节3天加班,单位应该支付300%工资。单位在春节周六周日串休期间加班的,单位应该支付200%的工资。 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春节多放假要被扣工资,这合理吗

1、这肯定不合理啊,因为是公司自愿给员工放假的,并不是员工要求的,所以公司不能扣员工的工资,而且这样的做法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员工是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的。

  

2、在节假日期间,每个员工都会有法定节假日去休息,有的公司为了多休息几天,直接给员工多放几天假,但是公司在通知员工的时候被没有说明一下相关工资的事情,员工会自认为多放的这几天也是有薪资的,除非公司在告知员工多放几天假的时候,说明了相关薪资,这个时候去扣工资也是可以的,如果没有说明的话,直接扣除公司的话,是不符合规矩的,因为这只是公司单方面的意愿,并不是所有员工的意愿,因此扣除工资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公司这样的做法也是非常自私的,为了减少支付薪酬,直接给员工放假,而且还不提前告诉员工,这样的做法真的很过分,如果我是这个公司的员工的话,我一定会选择离职,因为这样的公司根本不在乎员工的感受,他们只在乎自己的个人利益,就算在这个企业付出再多,也得不到他们的关怀,还,选择性的工作,选择新的工作。

  

3、大多数人在接到公司休假通知的时候,都会认为多放的这几天假和法定节假日是一起的,认为是有薪假期,所以公司在给员工多放几天假的时候,一定要把相关酬劳说清楚,切记不要什么都不说,到时候给员工发工资,就会产生很多纠纷,为了减少这些不必要的麻烦,公司一定要把所有结果考虑到,把每一个环节多和员工说清楚,这样员工也会觉得安心,对公司的看法也会不一样,公司也会少去一些麻烦。

  

四、过年放假公司扣了半个月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过年放假公司扣了半个月工资不合理。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所以过年期间放假属于带薪节假日,工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进行发放,如果单位扣工资的,属于无故克扣工资。劳动者是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的。

  

3、《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五、过年放假是否扣工资

春节期间,单位是在法定假日周六周日串休之外,单位还要多放假,如果在一个月,应该按照劳动者原来工资正常发放。

  

超过一个月,单位继续给劳动者放假,单位应该说明情况,劳动者可以自谋职业,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6条,第47条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

  

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即使不上班也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

  

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实,“《通知》理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

  

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此前有媒体称,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根据新计算方法,这种说法有误。

  

“以前的算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前一直都是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均视为不用支付工资。

  

365天刨除这两块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和加班工资。而此算法一直与《劳动法》相悖,包括刚刚废止的2000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增加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对于劳动者的影响仅在于,将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节假日

  

六、春节公司放假扣工资合理吗

1、法律分析:不合理。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我国法律规定春节本为就是属于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在休假的期间,用人单位是没有任何权利来扣克自己员工的工资,不然就会让用人单位受到相应的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2、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3、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4、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5、(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6、(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7、(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8、(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9、(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10、(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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